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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当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甲产品30件,价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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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当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甲产品30件,价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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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当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甲产品30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4800元,现金折扣(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的条件为“2/30,1/60,n/90”。要求:分别采用总价法和净价法做出甲公司的下列会计处理:1.销售当日确认收入时;2.若乙公司选择30天内付款;3.若乙公司选择60天内付款;4.若乙公司选择90天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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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3 11:28
1.销售当日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 348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48002.若乙公司选择30天内付款,折扣30000×2%=600元借:银行存款 34200 财务费用 600贷:应收账款 348003.若乙公司选择60天内付款,折扣30000×1%=300元借:银行存款 34500 财务费用 300贷:应收账款 348004.若乙公司选择90天内付款借:银行存款 34800贷:应收账款 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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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3 11:28
这个需要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不是在4.1号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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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3 11:28
更新时间
2022-06-1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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