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温州某地板砖公司为了对外拓展业务,于2003年12月18日委派该公司罗某到上海市设立办事处。罗某从温州公司运走价值20余万元地板砖存放在上海仓库内。期间,罗某与上海市某雕刻有限公司协商联营经销瓷质砖事宜,经请示温州公司,未获同意。2004年1月29日,罗某因故离开上海,便委托上海市某雕刻有限公司经理陈某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但陈某避开温州公司及罗某,以上海市某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市某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销温州公司地板砖协议,并于2004年2月3日至5日从罗足某租用的仓库中运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瓷质砖。上海市某贸易商行付给陈某货款28000元。问:陈某与上海市某贸易商行签订的代销协议是否有效?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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