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公安局提出更改姓名,公安局以年满18岁为理由,不肯批准我的申请符合理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批准了,派出所也批准了,公安局的户籍科也批准了,就差最后的局长批准了,但是他在变更表格上用铅笔写“已年满18岁为理由,不肯批准”但我查询相关法律,宪法有尊重人权,姓名权也包括人权吧民法通则第99条也写了公民有更改姓名的权利,所以我决定,行政复议但我去法制局,对方却说他是用铅笔写的不算,要对方明确表示不肯批准才能起诉 但是我回去公安局,在明知局长在的情况下,门口保安也不让外人进公安局,说办户口要找门外的户籍科,可他们却说不是局长,他们写不了如果对方一直这样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请问法律专家我应该如何了维护自己的权力,都拖了1个月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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