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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不用交个税的福利费大致有三类:
一、发给个别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