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导读:《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生态产业发展政策
(一)旅游业
1.提升景区(点)品质。对新获得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对复评通过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
2.引导酒店(饭店)升级。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复评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被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为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30万元。复评通过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与奖励3万元、5万元。
3.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落户我县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从事旅游文创产品生产二年以上的,经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
4.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对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AA、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投资改造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
5.建设旅游营地驿站。对新评为温州市自助旅游营地驿站的,给予奖励10万元。
6.推进“旅游+”产业(其他创建类)发展。加快推进红色旅游景区(教育基地)、生态旅游区、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特色商业旅游示范街、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森林公园、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等“旅游+”产业发展。对创成国家、省、市级旅游类产品,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分等次命名的,依次减少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7.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泰顺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对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奖励5-10万元。对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金质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8.推进旅游购物场所创建。对被评定为市级特色旅游购物场所的,给予奖励10万元。
9.鼓励民宿(乡村客栈)发展。对通过审批并正式营业的民宿,给予资金补助。按评定结果,补助金额分三档,分别给予每间客房4000、8000、10000元补助。对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的(含省政府已命名的第一批、第二批),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经验收审批民宿达到5户、10户、20户以上的村,分别给予村集体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0.培育运动休闲项目。对在泰顺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自行车、登山步道、攀岩等运动休闲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11.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大型旅游企业在泰顺投资兴建旅游类项目,鼓励泰商回乡参与开发旅游,以资源换资金,实现借力发展。对符合《泰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泰顺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并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门的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部门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
(二)农业
12.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2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项目扶持的申报对象,申报成功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
13.支持农业品牌建设。对全县涉农企业获得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的给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奖(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产品获得奖项(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进行奖励。
14.支持农产品展示展销。对参加由县里统一组织的国外、国家、省、市级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次、0.8万元/次、0.5万元/次、0.2万元/次补助;对参加国家、省市级参评获得金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优质农产品奖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的奖励。
15.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首次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级示范茶厂或省级标准化名茶厂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鼓励黄桅子精深加工产品开发,黄桅子加工企业首次取得保健品、药品等生产许可证并已批量生产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加强加工环节的监管与服务,黄桅子加工企业首次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16.支持农业生产机器换人。鼓励机采茶示范基地建设,对标准化机采茶园面积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亩给予补助300元。
17.支持科技兴农。对茶叶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和获得发明专利的,按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给予奖励;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选育品种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生态工业
18.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工业企业凡经报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且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资金补助;县本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15%,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补助16%,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八大领域重点》的高新技术项目补助17%,实施“零土地”技改的提高补助标准1个百分点;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企业综合评价A类、或列入市级领军和高成长型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改,以及本土传统产业入园改造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县本级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19.支持企业培育发展。积极实施企业培育行动,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三名”试点企业,给予奖励600万元(含省级500万元)支持科研课题投入、科研仪器购置等。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集团),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给予规上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5年内按其每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对小微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前3年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认定当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对被认定为市领军(龙头骨干)、高成长型培育企业的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项目支出,予以30%补助(上限额度5万元)。对被评为省、市优秀企业家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土企业整体入园改造提升的标准地控制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研发经费支出标准系数修正为0.5。
20.支持绿色循环经济。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水)技术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研发应用和推广节能(水)新技术工艺产品、高效制冷(热),以及送水、送风技术改造等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研发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国家级加倍奖励。对企业开展并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和水(电)平衡测试项目给予4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4万元奖励,被评定绿色企业或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节能产品认证、能源计量示范企业,或参与制定国家和省、市级产品能耗定限额标准企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腾出用能空间通过验收,视淘汰落后产能实际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非供电部门淘汰更新落后电机、变压器等主要用能设备,按更新变压器每千伏补助20元。对注册地在泰顺的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实施工业园区(工业小微园)区域能评、或能源监测的单位,根据实际费用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对重点用能单位委托开展节能监察(测)、能源审计、节能绩效评价等,按开展工作量的6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安排不少于15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节能、绿色循环经济技术交流、专项认定、宣传教育活动。
2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技术中心被国家和省、市认定为“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的,或项目、产品(系列)计划通过国家、省级、市级新产品认定的,或产品通过国家和省、市级鉴定,分别予以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企业利用厂房改造引进先进制造业、生态型加工业、新材料、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等,经县经信、财政、环保等部门认定,视产业规模等予以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
22.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对列入国家重点工程工业项目,在上述第19条规定的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或省级重大项目工业项目,增加4个百分点技术改造补助标准,最高补助不超过350万元;对列入省“四个百项”工业项目,增加3个百分点技术改造补助标准,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3.支持企业质量提升。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级质量奖评选,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并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按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结点各奖50%)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4.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成功并购拥有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核心技术,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重大发明专利,获“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等知名品牌,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泰或并购项目回归泰顺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的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5.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县内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6.培育“三大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实到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
27.加大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力度。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28.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和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营销、物流等部门,以及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50%确定。
29.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县内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0.鼓励新增工业投资项目提前达产。县域内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包括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 符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标准地”等有关要求,给予企业提前和按期达产(包括经同意延长的达产时间)奖励。企业在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前的一个会计年度提前达到全年指标要求的,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在约定达产日期起的连续五年,按达产指标达标和达产指标超出两部分分别予以达产奖励。达产指标达标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达产指标超出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企业按期或提前通过达产复核的,给予项目投资建设一次性3万元/亩的奖励。
(四)数字经济
3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落地我县,实到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实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评估价下浮20%,但最低不低于全省确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32.给予企业达产奖励。企业在第一个会计年度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企业按照约定达产的,从达产日期起的连续五年,给予达产奖励,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企业按期或提前通过达产复核的,给予项目投资建设一次性4万元/亩的奖励。
33.给予销售奖励。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小升规”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每年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4.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0%、25%、20%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5.扶持产业重点项目。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落户我县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三年;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36.给予企业人才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相应数额的(达1亿元的可奖励1个名额,达2亿元的可奖励3名额,达5亿元的可奖励5名额)数字经济制造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聘用的高管、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确定。
37.扶持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县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且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服务业企业(如电子游戏厅、网吧、电视、广播、电影,电子、数字出版,影视节目制作等),首次小升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从首次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38.支持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支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促进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培育新零售、新业态。发展智能商业新业态,对年度新设1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1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30万元补助。借助网络销售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推广补贴,标准与网络经济运营推广补贴一致。
39.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户。企业在我县设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部,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且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到规上标准的,给予企业落户奖励50万元,分5年兑现(升为规上企业当年20万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10万元)。
40.鼓励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招引入驻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限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给予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奖励,企业在我县每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出2亿元的,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为我县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需事先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给予奖励,第一年按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和的1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每年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达1亿元且高于上一年度的,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给予奖励。
(五)网络经济
41.场所运营补贴。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等与经营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场所运营补贴。进驻本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经营场所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储场所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场所运营补贴。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文案美工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月均网络销售额、文案美工服务金额达0.4-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经营场所面积增加1.5平方米,最多增加250平方米。月均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仓储面积增加5平方米,最多增加550平方米。从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通过该平台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平台注册企业不少于15家的,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对于为全县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外的电商经营主体,参照上述补贴标准对应给予70%的场所运营补贴。
42.物流补贴。对从事网络销售的电商经营主体,在本县域内年出快递业务量达3000件以上的,对3001-10000件部分给予每件2元的补贴,10000件以上部分给予每件1元的补贴,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物流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物流补贴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若总额超出100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补贴金额按比例递减。
43.运营推广补贴。B2C经营主体网络年销售额每2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给予电商网络销售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1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交易额每1000万元),给予电商平台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网络服务电商经营主体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4.电商展会补贴。鼓励我县电商经营主体赴外地参加各类网络经济展会,经县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每个参展电商经营主体不超过70%的展位费补贴,且省内市外的补贴不超过0.5万元,省外的补贴不超过0.8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展位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万元。
45.网络销售奖励。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对在天猫、淘宝、京东等知名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且获得资金奖励的电商经营主体3年内在泰顺有经营活动。网络销售额超亿元的电商经营主体,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明确。
46.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吸纳入驻电商经营主体15家以上、且电商经营主体使用面积总和达到2000平米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每年5万元的管理费用补贴。园区(楼宇)内电商经营主体上年度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首超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组织管理者30万元的奖励。电商园区(楼宇)内用于培训、展示、接待等公共设施配套场所,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运营补贴,使用的场所面积不超过各电商经营主体使用面积总和的15%。
47.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推销本县农特产品和旅游产品。对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予以销售额5%的奖励,销售额不得与其他销售奖励或补贴重复计算享受,单个经营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网络直接吸引县外游客的电商平台,凭其入驻酒店(包括民宿等)订单,每个房间每天奖励15元;凭其网络购买门票订单,奖励门票单价的5%。
48.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年交易单达到10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乡镇电商服务站,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对年交易单数达到2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村级电商服务点,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经淘宝或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给予组织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9.鼓励实体经济应用电商。鼓励县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等实体经济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营销,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销售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0.鼓励电商参与评选活动。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及个人参加上级政府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网络经济类荣誉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网络经济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的网络企业分别给予A级3000元、AA级5000元、AAA级7000元、AAAA级10000、AAAAA级20000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51.强化网络经济发展工作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网络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其中30万元经费用于支持网络经济重点课题研究、专题考察、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电子商务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等工作。若网络经济奖补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各项奖补资金按比例扣减。
(六)商贸业
52.支持特色商业街创建。对首次被命名为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商业的,分别给予特色商业街创建(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3.扶持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对限下批发、零售企业首次转为限额以上的,前3年按其新增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70%予以奖励(认定当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对限下餐饮、住宿企业首次转为限额以上的,前3年按其新增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认定当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奖励),第4、5年按60%予以奖励;对未享受过新增财政贡献的奖励的现有限上商贸企业与新增限上企业一样享受5年的奖励政策。
54.支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建设。商贸企业当年新购冷链运输车的,每辆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报经信部门备案,改造提升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5.鼓励出口做强做大。对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56.支持境外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企业国际认证。对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当年获得产品输入国所需的各项认证,对其产品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70%,最高补助金额为4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的,对其商标注册费给予补助,上级补助不足部分每件给予补助50%;一家企业多种商品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或者办理多国注册的,最多可享受5万元补助。自营出口企业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FSC/COC森林认证、ICTI、TS16949、BSCI等管理体系涉及产品认证费,每项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补助50%。企业认证年度监督审核费给予补助30%。
57.鼓励参加国际性展会。省、市政府自办类展会或者县政府推荐的展会,摊位费、展位费(不含布展费)上级补助不足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各级商务部门推荐的展会,摊位费、展位费(不含布展费)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80%;其它一般性境外展会,摊位费、展位费(不含布展费)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50%;对企业展品运输费,国内展会补助500元、国外展会补助5000元。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摊位(54平方米)。
58.支持应对贸易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补助50%,每家企业当年该项保险补助最多不超过10 万元。对于承接大型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合同金额在 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金额可提高到100 万元。
59.加大外资项目扶持力度。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行业,首次年度外资到资累计10万美元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万美元奖励1万元(含企业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政策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我县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措施,在财政、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外资企业设立且有实际到位外资的,给予新注册外资企业注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1万元。
60.鼓励跨境网上展示展销。对企业在县经信局确认的跨境电商平台上建立外文网站和产品展示展销,进行市场开拓的费用首次申报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补助50%,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二、三年对企业在同一个平台展示展销,给予每年补助40%,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三年在同一个跨境电商平台享受补助累计金额不超10万元。
61.鼓励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品牌创建、展会营销、研发设计和物流融资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县政府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62.鼓励扩大进口。对我县企业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再奖励2分;进口产品、技术或装备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美元进口奖励人民币5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63.促进境外投资。具有自营出口资质企业积极开展境外生产制造、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并购、境外销售等项目,带动我县产品出口。中方当年投资额按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四档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64.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总投资亿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产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事先需签订中介招商协议且须是实体项目),项目落户地可给予实际外来到位内资的1‰-3‰、外资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七)泰顺石产业
65.扶持泰顺石文化创意园。为促进泰顺石雕工作室发挥集聚效应、共建共享、抱团发展,对入驻现泰顺石文化创意园区(以下简称“文创园”)的工作室,按租赁面积(包括“工作室”面积和食堂、宿舍、仓库等折算面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0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国家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省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市级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者补助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文创园的日常管理,以服务外包形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并予以经费支持。
66.扶持泰顺石文化展示中心。对入驻展示中心工作室的石雕技艺人员,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三年免租使用。对入驻展示中心的经营商铺,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三年免租使用,三年期满后同等租金条件下,原租赁经营户可优先租赁。加强对文化展示中心的日常管理,以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展示中心管理,并予以经费支持。
67.扶持泰顺石产业街。支持打造“泰顺石产业街”(包括其它玉石、根雕、竹雕、字画等艺术品及紧密型配套产品),入驻“泰顺石产业街”的商户,按商铺租赁面积,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国家级大师补助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省级大师200平方米以内、市级大师150平方米以内;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驻户补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对新打造的“泰顺石产业街”,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200元。
68.扶持石雕人才培养。①鼓励优秀教师到县石雕艺术学校专业班任教,对引进或聘请到石雕专业班授课的文化课及专业课兼职教师,享受工资外津贴;鼓励学校聘请市级以上大师作为实践课辅导老师,每周集中授课不少于12课时。实践课辅导教师按大师相应级别及实际授课时间每月给予授课补助3000-6000元。②鼓励初中毕业生到县石雕艺术学校就读,免收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并予以每位学生在校期间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③石雕艺校提升教研能力更新设备的,给予其设备原值(以增值税发票为准)50%的补助, 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学校每年年初对各种费用(包括聘请外教、报送学生、购买材料等费用)进行预算,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核准后,由县财政局按教学需要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
69.扶持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发展。原入驻泰顺的石雕人才 “工作室”和篆刻“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的,达到要求的“工作室”按大师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工作室”补助。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西泠印社社员或相当层次篆刻人才“工作室”最高补助10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最高补助8万元,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的石雕从业人员“工作室”最高补助6万元。每年末根据全年动态考核结果,分别按照10%、20%的比例评出优秀“工作室”、良好“工作室”,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和1万元。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当年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退出机制。
70.鼓励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引进。新回归或新招引的石雕行业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和西泠印社社员或相当层次篆刻人才的(篆刻“工作室”需经县委人才办、县文广旅体局、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合审核认定)在泰创办“工作室”,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大师“工作室”补助政策。
71.鼓励泰顺石雕人才“升级进位”。积极创造条件,推荐县内石雕创作人员参加各级大师评选,对新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按照《关于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人才环境50条意见(试行)》(泰委发〔2019〕2号)进行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取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1000元、500元。
72.鼓励学徒拜师学艺。经申报登记,向县内石雕“工作室”负责人拜师学艺的新学徒(需有聘用合同等师徒关系佐证材料),连续学习满6个月并通过组织技艺考核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新学徒满6个月后,继续学习的,次月起每月发放学徒补助300元;其中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和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的新学徒每月补助500元,最多补助3年(师徒需有聘用合同等佐证材料)。拜师学艺期满后,独立创办“工作室”的且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每月补助生活费500元,“工作室”不运营的,自停止运营之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73.鼓励大师带徒授艺。对在县内创办石雕“工作室”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大师,予以带徒补助(从带徒之日起计算,学徒须通过组织技艺考核),给予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国家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10人,省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7人,市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5人,其他大师带徒补助不超过3人;同一徒弟补助时限不超过3年。
74.鼓励提高技艺理论水平。县内从事工艺美术创作满6个月的石雕技艺人员,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参加与工艺美术有关的中长期进修培训(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按进修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75.鼓励参与各类评奖。鼓励在我县从事石雕创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各类比赛(评比),经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市级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度内同一人或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奖励,每人最多可报两件,其中一件必须为泰顺石。
76.支持泰顺石理论研究与创作。加强泰顺石文化挖掘、学术研究类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的人才从事理论研究,丰富理论成果。对出版泰顺石相关专业书籍、著作的团体或个人,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文字在3-5万字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5万字以上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1000元奖励。有正式刊号出版的作品集,作品图片30-50幅的,给予2000元奖励;作品图片51-100幅的,给予5000元奖励;作品图片101幅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作品集每人每年限报1册。
77.提高石雕人才经济生活待遇。对符合条件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的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需目前无住房)和社保补贴。其中,生活补贴、租房补贴方面,省级以上大师每月分别补贴1500元、1000元;市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补贴800元、400元;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的石雕从业人员每月分别补贴500元、400元;租房补贴实行在限额内实报实销制;对石雕“工作室”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全额补助。在泰顺有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国大师、省大师、市大师按照人才分类政策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
78.优化子女入学政策。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负责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入学;子女就学在高中教育阶段的,可不受户籍地限制,报考(或转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办高中,享受本县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79.支持营销队伍建设。①鼓励泰顺石企业在县内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6个月,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补助租金200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补助租金50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②鼓励泰顺石企业到县外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6个月,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00-300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③鼓励泰顺石企业销售泰顺石产品,积极探索电子商务、众筹营销、网上定制等新型营销模式。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含在全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和拍卖平台交易(以平台审核为准),给予成交额1.5%的奖励。④鼓励工艺创作人员通过组建营销企业、聘请经纪人等方式,扩大泰顺石产品对外销售。每年评选“功勋经纪人”“优秀经纪人”各若干名,分别予以奖励5万元、3万元。
80.鼓励参展营销。①泰顺石产业研究院每年统一组织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不超过10次,县财政补助每次参展实际费用,国内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②鼓励石雕大师以个人名义参加相关展会,展厅面积达35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3天以上、石雕作品50件及以上,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参加一场国家级的补助5万元、省级的补助3万元、市级的补助2万元。③鼓励在泰石雕工作室负责人或本地泰顺石企业自主外出到地级市及以上地区独立举办泰顺石雕展览展销,展厅面积达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4天以上、石雕作品60件及以上,其中泰顺石作品要求60%以上,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参加一场补助8万元。④年终按展览面积、时间、作品件数、社会效益、行业贡献等进行量化审核确定补助场次,同一工作室每年补助不超过2场,每年全县补助不超过10场。
81.支持泰顺石文创产品研发与旅游促销。鼓励泰顺石企业及个人开发以泰顺石为原料的文创和旅游产品研发(文创和旅游产品需经县文广旅体局、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合审核认定),对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就业10人(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人员、有企业用工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以上的生产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奖励10万元;泰顺石企业文创产品年获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设计成果用于旅游品、文创品等的量化生产,至少一款专利产业化产品年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82.鼓励把泰顺石创意作品作为各类活动的奖品。鼓励我县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与泰顺石创意作品相结合进行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等奖品购置分别不得超过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赛事活动的采购程序可从简处理。泰顺石雕人才应根据各类赛事活动的主题进行创意设计创作。
83.鼓励产业设备升级。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石刻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机器换人”,促进精密仪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泰顺石企业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石雕生产企业提升其生产能力,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以增值税发票为准),在项目投产后的纳税年度,给予其设备原值20%的补助, 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县石雕艺术学校合作,设立技术研发中心。鼓励选用污染小、节能环保、安全系数高的设备,配套建设专业环保设施。
84.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对石刻产业的金融扶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创建政、银、企合作平台,为泰顺石企业提供信贷授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贷款担保“一条龙”服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泰顺石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增信。鼓励支持开发适合石刻产业的信贷产品创新,推动石雕作品著作权、专利权、收益权等权益质押贷款业务。对在泰顺创办“工作室”并运营满6个月的工艺美术从业人才,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或贷款担保的,县财政给予利息或担保费用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我县金融机构对泰顺石企业有提供贷款等融资举措进行扶持的,对该金融机构年终考核予以适当加分,具体加分情况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泰顺支行、县银监办等单位牵头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85.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规模较小的泰顺石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我县总部经济条件的规模以上泰顺石加工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县实际入库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县域内经营业务产生的税收除外)不低于200万元的,享受我县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拓展海外市场的,享受相关退税免税优惠政策。
二、要素保障政策
(一)金融支持
86.激励银行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三农产业发展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一个重要指标。实行民营企业续贷政策,推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还本续贷”和使用“助保贷”“应急转贷资金”。推广“信易贷”,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
87.积极培育投资基金类企业。对在泰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及投资者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起,给予其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
88.激励政府产业基金落地。政府产业基金的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县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5万元/年的房租补贴。
89.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
90.探索中小企业定向私募发债。引导民营企业创造条件参与债券融资支持计划,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91.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的3倍及以下部分给予0.6%的业务奖励,3倍以上至5倍及以下部分给予1%的业务奖励,5倍以上部分给予1.4%的业务奖励,业务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2%。给予每年每平方米300元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92.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出资25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专项用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险项保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今后出资金额可视情予以增加。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泰顺石雕创业工作室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3.防范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司法联动打击逃废债。优化风险企业分类处置,完善企业诉调对接和预重整机制。完善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着力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难题,对符合条件但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
(二)人才支撑
94.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国家院士等A类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 B类人才、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C类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个人奖励(其中短期项目个人奖励额度减半)。以上人才奖励均分5年发放。 A、B、C、D、E、F、G类人才按照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新发布的《泰顺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对应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95.注重高技能人才引育。入选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短期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个人奖励,给予海外工程师、海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对企业“新动能工程师”,经认定按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副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分2年发放。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杰出技能人才”、省“拔尖技能人才”、市“‘特支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市“首席技师”、世界技能大赛新获奖者、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新获奖者,按照最新的人才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96.加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实施“健康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对从事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安宁疗护和社会工作的医养服务专业人才,可“一事一议”享受本县人才政策。实施“旅游产业人才培育计划”,全力培育民宿管理、旅游讲解、市场营销等紧缺人才,对在泰顺工作满3年的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可经“一事一议”享受人才政策待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对列入“浙江农民大学”高端培养计划的“农民大学生”“农民中专生”结业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主导产业产品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主要营销管理人员可享受人才政策待遇。实施“工艺美术产业人才发展计划”,鼓励石雕、竹雕、木雕等工艺类人才在泰顺创业发展,凡在泰顺创办“工作室”“工艺馆”或实体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可按照相应扶持政策,享受人才补助政策。
97.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首次在泰顺创办电商、旅游、文化创意、养老和现代农业等企业,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98.加强企业家人才培育。重点从“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负责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负责人和“创二代”中择优培养一批新时代青年企业家,给予每人15万元特殊支持,用于政府定制培养项目支出,包括专题培训、高级研修、赴国外学习考察、代际交流、导师帮带、挂职锻炼等,分3年予以支持,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
99.鼓励专业人才提升技能。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新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本科以上在职人才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学习,所学专业符合产业发展紧缺人才专业目录,取得上一层次学历(学位)后继续与原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获得硕士学位的,一次性补贴学费500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不受紧缺专业限制),一次性补贴学费1万元。
100.搭建人才供需服务平台。对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代表交通费的50%,国内最高不超过1万元,国外最高不超过2万元。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01.加大人才安家保障力度。向全职在泰顺工作且在泰顺首购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泰顺企业工作并在泰顺首购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泰顺企业工作满五年,且在泰顺首购住房的一本大学(含一段线本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安家补贴。
102.完善人才服务配套政策。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子女就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的,E类以上人才子女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入学,F类、G类人才子女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就近安排入学;子女就学在高中教育阶段的,G类以上人才子女可不受户籍地限制,享受本县其他学生同等待遇。对回迁泰顺的E类以上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落户不受限制。E类以上人才的配偶在县外异地工作的,如本人提出申请,符合人事调动政策,由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调入泰顺工作;配偶在县内异地工作的,如本人提出申请,由县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流动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D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 可按市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民营企业在人才认定、职称评定、住房补助、培训名额等人才政策资源分配方面的自主权。
(三)土地保障
103.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积极推进以“标准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数字经济产业、外贸项目、先进制造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工业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04.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用地紧张问题。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五未”土地清理行动。3年内完成清理2600亩以上。每年计划用地指标切块15%以上用于工业项目,确保年度工业供地100亩左右。探索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引导工业用地合理依法有序流转。
105.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厂房允许挖潜节地提高容积率,新建工业项目实行下限容积率。集中整治低效工业园区和企业,3年内完成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整治,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450亩。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业园区、工业点和其他企业无产权土地、用房问题。依据《泰顺县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快处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项目,提升工业企业产出效益。
三、培育新动能政策
(一)上市支持
106.贯彻落实“凤凰行动”计划。鼓励企业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奖励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挂牌新三板奖励1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奖励40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辅导备案奖励分两次实施,辅导备案后先奖励100万元,其余在辅导验收后兑现;企业经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100万元;股票上市,予以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107.鼓励挂牌上市公司迁入泰顺。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泰顺,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政策。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泰顺并产生财政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在我县解禁后转让股票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108.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设立总规模为3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
109.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从改制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当年算起,后一个会计年度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相比增加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每年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对于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县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奖励额度提高30个百分点。
110.鼓励上市企业投资泰顺。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泰顺的,由财政部门按投资泰顺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该项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11.支持上市企业加速发展。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速超过当年全县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速的,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费除外)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
112.支持上市公司拓宽发展空间。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项目合作备案,优先供地。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70%确定,并缴基准地价的30%作为上市履约保证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返还。
(二)科技支撑
113.鼓励企业主体培育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于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注册地变更后,一次性奖励30万,并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获得省级以上认定并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的每项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排名,对全县前三名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并成功入围专业组二十强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最终获奖的企业、团队给予1:1配套奖励资金;对参展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博览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高端科技展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
11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1:1配套;通过备案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年度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奖励20万元,年度评价为合格的,给予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市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单个企业、团队和创客实行三年租金补贴,每平方补贴20元/月,低于20元/月按实际计算,已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扣除,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万元;众创空间的公共场所由运营商负责的实行租金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不到1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115.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企业年度R&D经费支出绝对值、占比综合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传统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以及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当年度实现R&D活动及研发机构零突破且R&D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将R&D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提高R&D经费支出占比的权重。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
116.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额25%配套支持;国家级项目最高配套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配套100万元。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新型产学研立项的项目,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对列入市级以上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经验收后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3万元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117.推动科技+金融结合。对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按年度实际新增科技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
四、创业关爱政策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118.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废止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119.推行大众创业快准入商事登记制度。推行涉企业证照“一窗通办”改革,实现“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将常态化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时间压缩在最短1个工作日(8个工作小时)内办结,申请材料压减至6 份以内,办理环节压减至4 个以内。
120.尝试有限度自由经营。发挥泰顺手工业发达、手艺人众多的传统优势,在坚守安全、环保底线的前提下,对在指定时间和指定范围内开展的8大行业经营活动试行有限度自由经营,减少(或免除)登记材料、时间和流程,进一步激发双创活力,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二)优化营商环境
监督举报121.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企业“零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积极推广“标准地”制度。抓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90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122. 持续深化降本减负。出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企业用能、用工、物流、融资、用地成本以及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制度性交易成本,今后3年年均为企减负(不含出口退税)3000万元。
123.集中清理“个转企”小升规”企业相关费用。在“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政策。
124.开展涉企政策“刚性兑现”行动。建立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平台,开展政策落地专项巡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管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125.深入开展“千人双评议”活动。开展“八个一律”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站所涉企执法环境整治,切实解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潜规则”多发领域公权力监督机制,按照“堵后门、设窗口、走正道”要求,在重点领城“反挈篮子”行动。建立健全清除黑恶势力常态化机制,完善、定期巡查、责任倒查制度,建立举报人保秘制度,加强破坏营商环境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查,违法必究,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强揽工程、霸王搬运、强迫交易、阻挠建设、敲诈勒素等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恶劣行为。
126.建立常态化“理旧账”制度。依法依规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127.快完善社会信用机制。强化政府守信践诺,完善民营企业、经营者“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和信用档案,持续办好“88诚信日”活动。
(三)关心关爱企业家
128. 建章立制关心关爱民营企业家。坚持各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企业家和重点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立县领导面对面走访重点企业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家约见县级领导和涉企部门主要负责人制度。建立定期走访慰问有重大贡献的知名企业家制度。建立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涉企政策征询企业家意见制度。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民营企业家列席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部分商会会长列席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机制。进一步完善政企互动“直通车”,建立新生代企业家与县长对话会等活动机制,助推营商环境提升优化。
129. 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做好规范企业柔性执法工作,实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共性问题约见、违法行为纠错等制度。
130.实行重大涉企案件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接待日,建立网上维权服务平台。
131. 打造民营企业家教育平台。依托泰顺县委党校平台,建立泰顺民营经济学院,完善企业家教育培训制度,统筹企业家教育培训资源。
132.深入实施“青蓝接力”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老带青"创业辅导制度,重点从“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负责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负责人和“创二代”中择优培养一批新时代青年企业家。建立创二代挂职培养制度,定期筛选有潜力的年轻优秀经营者,到涉企机关部门挂职锻炼,培养泰顺民营企业家后备军。
133.落实新时代“两个健康”标准。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两个健康”监测研究中心,设立民营经济发展景气指数。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探索“泰顺GNP”统计。
134.研究建设“泰商驿站”。争取向条件成熟的乡镇商会以及其他异地泰顺商会推广建设,深化“泰商驿站”企业家论坛,开展“企业家节”活动,将“泰商驿站”建设成为泰商的温暖之家。
135. 设立专门机构服务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家。整合县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局,设立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局,负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日常工作。设立县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发展中心,负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日常工作。
136.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按照“一地一业一会”原则推进同类行业协会商会“撤扩并”。继续支持重点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建设泰顺县协会商会培育发展中心,发挥协会商会互促互进的"综合体"作用。
(四)助企服务
137.开展“百名干部进百企”活动。引导全县干部共同为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以及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创造更好环境、提供更优服务。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138.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在小微创业园(产业园)企业内创业就业的县级以上两类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专业人才)的子女入学,根据个人申请,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
139.建立助企服务五项工作制度。强化助企服务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推动企业问题排摸化解,努力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结合泰顺实际建立问题排摸上报、难题包干化解、集中协调办理、问题办理督查、进企考核通报等制度,确保助企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实效化。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县级”指泰顺县级。同一年度获得的县级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县级地方综合贡献度。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奖补的,该主管部门应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专项申请。
5.本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本政策由县委人才办、县助企办、县工商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中心、县投资促进中心、泰顺石产业研究院等部门解释承办。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以上是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提供知产专家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