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及举例说明
简单来说,兼营就是同时经营多种业务
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分别核算。
在增值税上,经营分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个公司同时从事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销售行为的,就叫做兼营行为。
根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的,应当分配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的,根据总的销售额,按较高的税率来算税。
比如说移动的电信服务,其基础电信服务税率9%高于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就按9%的税率纳税。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
混合销售其实就是销售一项业务,附带销售另一项业务,而附带销售的是主营业务必不可少的。一般都是货物+服务,比如说销售空调,附带安装服务;销售电梯,附带安装调试服务;销售货物,附带运输到目的地。但是就没有销售两项货物的情形属于混合销售哦。
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业的税率缴纳税,就是说以销售货物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以提供服务为主,那就按服务交税增值税。
举例说明:比如,电商销售商品的负责快递送货,电商既提供了销售商品的行为,又提供了配送收取运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注意,“货物+销售不动产”,“货物+销售无形资产”,“货物+劳务(修理修配劳务) ”均不属于混合销售的形式。
再比如:如果老师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纳税筹划,一个人收98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老师把课件装订成册,在班级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老师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如何判断属于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两项销售行为,一般是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看作“两项销售行为”,当然这是建立在销售行为不是关联的和从属的前提下,若是关联和从属的,即使签了两份合同,也是有税务风险的。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但是有的地方认定为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