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经营认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却标注“有机”,吉林东辽县一超市受处罚)
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东辽市监处罚〔2023〕50号当事人: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2023年7月4日,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菜花上方悬挂的标签标有“有机菜花”字样,现场检查时该菜花无有机认证标识且不能提供有机认证证书编号,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辽市监责改〔2023〕119号),要求当事人于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却标注“有机”,吉林东辽县一超市受处罚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却标注“有机”,吉林东辽县一超市受处罚
吉林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销售的菜花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使用“有机”字样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东辽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3年7月4日,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菜花上方悬挂的标签标有“有机菜花”字样,现场检查时该菜花无有机认证标识且不能提供有机认证证书编号,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辽市监责改〔2023〕119号),要求当事人于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了拍照留证。2023年7月6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7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使用“有机”字样的菜花的有关问题对该店经营者王*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东辽市监限提〔2023〕64号),要求当事人于五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8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王*在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鑫辉商贸城一楼经营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该超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于在经营过程中,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所销售的“有机”菜花,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使用“有机”字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东辽市监责改[2023]119号》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于7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3、超市经营者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所销售的“有机”菜花,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使用“有机”字样的事实;
4、东辽县白泉镇兄弟生鲜生活购物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现场照片三张,证明超市正在经营的事实。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东辽市监限提〔2023〕64号),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3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辽市监罚告〔2023〕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构成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