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的标志使用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标注“有机”字样的条件、标注的位置和内容以及不得标注“有机”相关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情形等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相关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仅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食品的标注内容作了禁止性规定:
8.7.1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三、GB/T 19630系列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GB/T 19630.3-2011)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的通用规范及要求,强调不得使用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等,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
同时,GB/T 19630.3-201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取消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标识规定,将5.2条修改为“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有机配料含量高于或者等于95%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四、进口有机产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第十九条规定,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所以进口食品拟作为有机食品向我国出口时,如出口国的有机食品认证体系未与我国认监委互认,则需先通过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方可进行相应标注。目前我国与新西兰签订了有机产品国际互认协议,从新西兰进口的有机食品可不用重新申请我国的有机食品认证,但需加施中国有机认证标志和有机码。
针对进口有机产品的标签要求,《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国认注〔2014〕21号)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部分查验:证书标识信息验证中的第2条和第3条规定,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二者缺一不可;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或加贴的)17位数的有机码。
此外,第四部分查验:进口有机产品的标签验证中明确进口有机产品的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口有机产品包装的中文标签上应有该产品的有机码和中国有机认证标志。
2、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原标签上有国外有机认证标志及文字描述的产品,在产品标识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要求的同时,可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出口国有机认证标志及文字描述。
3、未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仅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的,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包括国外的有机认证标志、标识。如有,则必须要覆盖相关描述。
4、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产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如能提供其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注册、核准权威证明文件的,其企业名称、商标图案可继续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使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五、其他关于有机产品标签的要求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41号)要求,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
生产、销售有机食品的企业可通过以上要求,在食品标签中按照规定标注需要标识的内容,同时避免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