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处罚案件(以案释法)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确认当事人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23日租用该场所生产经营外包装袋标有消证字号的湿巾,并自行销往嘉善、上海市金山区等餐饮单位,违法所得共计231778元,查获货值2156919元。
以案释法
刘某某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3月9日,嘉善县卫生健康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善检五部行公建[2021]33号):嘉善县某小区存在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资质湿巾产品的违法行为。3月23日,在县检察院的统一排摸、组织下,联合检查组依法对上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涉嫌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外包装袋标有消证字号(伪造)的湿巾。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确认当事人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23日租用该场所生产经营外包装袋标有消证字号的湿巾,并自行销往嘉善、上海市金山区等餐饮单位,违法所得共计231778元,查获货值215691.9元。
二、案件评析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
1.本案是一起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案,由于销售不合格产品金额未达到入刑标准,故作为行政案件办理。本案当事人违法时间较长,涉案范围广、金额较大,生产场所开设在省界交汇处的“监管盲区”,生产经营的部分无卫生许可资质湿巾中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具有隐匿性,且主观故意明显(当事人曾开设过生产卫生湿巾的合法企业,知晓许可事项)。
2.我国《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明确将卫生湿巾列入其中,根据《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关于“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的批复,本案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关于案件的处理
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县行政复议局关于《嘉善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案件纠错风险告知及督促化解函》建议,结合对全省类似案件处理方式,最终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本案查获的湿巾、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231778元;(3)罚款人民币1078459.5元的行政处罚。
至2022年4月底,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事项,本案结案。
三、指导意义
(一)对消毒产品监管领域具有引领示范指导意义
本案查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全国消毒产品监管领域可谓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现行部门规章对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处理的短板,为惩治相关违法行为做了强有力的示范,对消毒产品监管部门日后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对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联动执法具有引领作用
本案违法时间较长,涉案范围、金额较大,跨区域特征明显,调查难度较大。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曾深入走访上海市青浦区、金山区涉案单位,并与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力协作,及时将涉案产品查扣、召回,第一时间阻止了无卫生许可资质湿巾流入市场,共同护卫了长三角区域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卫生监督执法一体化发展,形成联防联治、精准高效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新格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