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工作意见:开网店也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电子商务法》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基本法案,也是一部关乎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格局的法律。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只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通过公众号、小程序、朋友圈(微商)、QQ群、直播、短视频等各种社交与信息媒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要遵守《电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经营者来说,选择只有两个,要么注册公司规范经营,要么退出市场,无论哪种选择,被纳入监管范畴已不可避免,电商行业将迎来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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