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命周期的局限性
传统的家庭生命周期概念反映的是一种理想的道德化的模式,与社会的现实状况有较大出入。有不少学者已认识到这一概念的局限性。他们认为把家庭生命周期分为6个阶段,只适用于核心家庭,而不适用于许多亚洲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核心家庭与三代家庭或与其他形式的扩大家庭并存的情况;传统的家庭生命周期概念也忽略了离婚以及在孩子成年之前丧偶的可能性,即未包括残缺家庭;还忽略了无生育能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无孩家庭”;对于有不同孩子数的家庭,含有再婚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的家庭的差异也未予以反映。
许多学者主张用一个包括更多内容的新概念即“家庭生命历程”来取代比较狭隘的“家庭生命周期”。它应包容核心家庭、扩大家庭、离婚与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无孩家庭等多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家庭生活形式。较细的划分将家庭生命历程分为:只结过一次婚的结发夫妇;夫妇双方均是再婚的;一方是初婚而另一方是再婚的夫妇;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从未结过婚的,等等。以上每一种又按孩子数(0,1,2,3, 4+)分为5类。另外,还有人把再婚的夫妇再进一步细分为有无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两类。各种不同的夫妇或单亲小家庭又可分为独立生活的核心家庭及生活在扩大家庭中等不同情况。也有的学者认为划分不宜太细,以免给深入分析带来方法论与数据来源方面的困难,因而可把上面的划分聚类为10种或12种类型。
无论是传统的“家庭生命周期”,还是“家庭生命历程”,都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来进行分析:
(1)把家庭作为一个分析单位,对家庭中的成员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
(2)把在家庭中生活着的个体作为分析单位。
通过对这些个体的行为(如婚姻、生育、死亡、迁移等)以及他们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的分析,来揭示家庭的特征与演变规律。前者虽然看起来是一种理想的研究方式,但受到分析方法的复杂化,数据搜集的困难,以及较难与人口基本要素(婚姻、生育、死亡)直接联系等方面的限制。后者在方法论与数据来源方面的困难相对较小于前者,但对于各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以及推论家庭结构的变动也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