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传销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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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传销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一)金融传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

  一是干扰地区投资环境,严重威胁金融市场安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金融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金融传销在我国广西、江苏等南方省份吸纳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并呈现出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态势。据估算,我国地下金融机构据推算可达几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金融传销组织的金额高度集中, 资金链一旦崩溃,传销组织携款潜逃,将给当地经济造成极大动荡与破环。

  二是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金融传销犯罪中,大部分涉案人员既是非法传销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这种主体身份的两面性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特点之一。打击传销组织,必然会使涉案者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20l2年7月,300余“江西精彩生活”渠道商赴京上访,全国各地因金融传销引发的集体性上访也不断发生。

  三是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金融传销组织在宣传时,通常都要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 以“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整合民间资本作投资”等为由吸引加入者,借助群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与支持扩大规模。此类犯罪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是巨大的、恶劣的,容易误导群众对国家政策的认识。

  (二)当前对金融传销犯罪的司法定罪模式混乱

  金融传销是一种直接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高额财产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诈骗、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类型,但是目前的刑法体系中没有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公安和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时定罪模式不一,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形大多数以传销定罪,也有的以集资诈骗定罪,还有的情况归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将金融传销归为传销犯罪,最大的弊端在于造成罪责刑不一致,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法律对何谓 隋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故而在实践中对金融传销犯罪人员一般只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出现在折抵羁押期间后当庭释放的情况。

  若以集资诈骗罪对金融传销进行定罪处罚,虽因集资诈骗罪处罚更为严厉,在责刑一致方面满足了金融传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惩治目的,但是也有不妥之处。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形式、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特别是金融传销分子本身也是受害者,很难认同自己“诈骗”的罪名,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可见,把金融传销犯罪归为其它犯罪之下定罪量刑只是权宜之计,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轻刑化等弊端已经凸显,将这一犯罪在刑法中独立成罪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

发布于 2022-12-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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