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食官的特点
(1)“工商食官”制度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已经出现到最终完成之前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社会分工尚不发达的产物。恩格斯曾经说过:“起初是部落与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首长来进行交换;但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的时候,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最终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① 这就是说,交换最初主要掌握在集体的手中。由集体之间交换为主到个人之间的交换占优势,这是一个长时期的历史过程。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这一转变仍然长期存在。在中国先秦时期,就演变成所谓的“工商食官”制度。
(2)“工商食官”制度实际上夏商时期就已经出现,而在周代达到鼎盛,主要是西周春秋时期,春秋末开始遭到破坏,战国时期解体。
(3)“工商食官”制度指的是官营工商业在当时的工商业发展中占据绝对优势,并不是说当时不存在私人工商业,不过后者的发展只是微乎其微。
(4)“工商食官”制度是农村公社制度下的产物,因此,作为农村公社基础的井田制度实际上也是“工商食官”制度存在的基础,两者的存在相始终。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业者的组织形式完全是井田制度下农民组织形式的翻版。春秋时期齐国的工商就是证明:第一,工商业者与农民都是集中居住,职业世袭。第二,组织方式基本相同,“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第三,都不能随便改业,即所谓“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 战国时期井田制度遭彻底破坏,授田制取而代之,与此同时,私人工商作为一个专门的社会阶层开始活跃在社会经济舞台上,“工商食官”制度正式解体,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