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效率的内涵
新古典经济学家杨小凯于1988年和1991年最先提出交易效率概念,此后在其论文和专著中多次应用该概念,这在对交易效率的认识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遗憾的是,他没有系统地对它的含义、内容、结构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详细论述。据现有资料,第一个给交易效率下定义的是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赵红军。他认为:“交易效率特指一定时间内一国经济体中交易活动(与商业活动相联系)或业务活动(与行政活动相联系)进行的速度快慢或效率高低”,“具体而言,交易效率可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同质交易或业务活动的次数来衡量,即若一国单位时间内进行的交易或业务活动次数越多,则该国的交易效率就越高;或者也可用完成单笔交易或业务活动的平均时间消耗来衡量,即若一国完成单笔交易或业务活动的时间越短,则该国的交易效率就越高。”赵红军博士对交易效率含义的论述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但复旦大学的经济学博士后高帆认为,交易效率的主体可以在宏观的国家或地区层面,也可以在微观的企业、家庭、居民等层面。他同时认为,与行政活动相联系的业务活动,实际也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区分交易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意义并不显著;另外,效率的度量可以表现为时间快慢,但时间并不是度量效率的唯一准则,还有履约质量等多重维度。因此,他认为:“交易是人类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动。然而,交易的形成、展开和完成是需要条件和投入的。因此,交易效率可以被界定为:经济体在特定时期内,交易参与方在开展交易活动时的投入——产出关系。”“交易活动的投入表现为完成交易所支付的时间、财力和物力等。而交易活动的产出通常与交易对象所得紧密相连。因此,假定交易具有同质性,则交易效率在宏观上可以表示为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同质交易活动的次数或频率,交易效率与这种次数或频率正相关。在微观层面上,交易效率表现为在特定范围的时期内,完成同质交易所需的时间或物质等投入程度,交易效率与这种时间或物质等投入成反相关。”高帆博士对交易效率含义的论述更切近实际,更为细化和具体。
但是,仅仅通过产出投入比来分析交易效率是不够的。如果交易活动不能给人们带来任何效用,则无论其产出和投入的比率有多高,也不能被看作是有效率的。从交易活动本身来看,一个交易活动能够完成,其根本原因在于交易双方或交易某一方能从交易中获得效用或效益。效用是指人们在消费物品或劳务时所感受到的满足,效用一般由三个要素组成:一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劳务所具有的满足需要的功能;二是人们对物品或劳务的认识和利用;三是消费者 需要的存在。效益是经济活动结果中的有效部分,也就是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
构成交易效率的基本要素有三个:一是单位时间内所交易的物品或劳务的质量和数量;二是这种物品或劳务的所具有的效用;三是交易者在交易中获得的效益。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间内以获得一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物品或劳务做基础, 就谈不上效用和效益的问题,更不能谈它们的最大化;如果只注意物品或劳务的质量和数量,而忽视其效用的价值指向,则物品或劳务不能交易,因而效益也不能实现;如果片面强调效益,而对物品或劳务的质量和数量不加注意,则最终会损害效益。因此,交易效率应是在上述三个要素都具备的条件下的物与物、人与物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的组合与配置状况,它直接表现为交易效益与交易成本的比率,即:交易效率=交易效益/交易成本。其中,交易效率与交易效益成正比,与交易成本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