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签证的内容
船舶签证分进港签证和出港签证,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可实行定期签证。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海事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海事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
起运港或目的港未设海事部门签证站点的,船舶应到途经就近的海事部门签证站点办理签证。签证簿损毁或使用完毕后,应送港务监督检查注销,并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三年。船舶应在其船籍港海事部门申领签证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