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执行的性质
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均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的本质区别在于直接强制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具有直接的强制性,通过外部强制力量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物,以达到行政决定义务履行的状态。而间接强制执行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是通过给予当事人外部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或者通过他人代为履行达到履行的目的,将行为履行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实现义务的履行。代执行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本应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存在行政行政强制权委托第三人行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