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代执行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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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代执行时的问题

  1、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一项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代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行政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有权责令其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该拖车行为即属于代执行行为。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行为违法,则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拖车行为合法,因采取不当的方法拖车至机动车受到损坏的,则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如果行政机关不是自己行使代执行,而是委托了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执行,因第三人的代执行行为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赔偿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追偿。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委托从事代执行活动的行为,在实施委托行为过程中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3、代执行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因为代执行本质上是将当事人作为义务通过代执行的方式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所以当事人负担代执行费用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收取当事人的代执行费用,并非惩戒,它是将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因此,收取当事人的代执行费用应当合理以履行义务的实际支出为限,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代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合理的人工费,如果需要使用设备的可以包括租用设备的费用。行政机关自行代执行的,因为其人员工资由国家发放,因此不能再收取人工费。

发布于 2023-01-0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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