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降职的国外公务员的降职制度
在国外,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一些国家对降职问题越来越重视,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根据人事院规则规定,可以违反本人意愿强行降职或免职:(1)工作成绩不佳;(2)因身心不健康,对执行职务不利或有困难;(3)其他缺少任其官职必备条件;(4)由于官职和定员的变动或预算减少,出现官职或人员过剩。美国有关法规规定,凡在竞争性公务系统的雇员由于行为或能力问题,应予撤职、降级或重新分配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雇用单位均可对他进行撤职、降级或重新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