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LING
LING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19 浏览

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由以下主体实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2)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地方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

  a.县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于 2023-01-02 13:07

免责声明:

本文由 LING 原创或收集发布于 火鲤鱼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可联系本站删除。

推荐内容

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
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
火鲤鱼 © 2024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