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的程序
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由于环境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民法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即由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争执,因民事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平等,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少是依据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产生的(而行政法律关系的创设则不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愿的),据民法主体对自己所拥有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创造,变更、解除可由当事人协议决定等。因此,《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相比较,其规定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根本的区别。在研究环境民事诉讼时,应当牢牢地抓住这些区别。
(一)环境民事诉讼的立案1.起诉者的资格。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资格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与本案所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确有直接(而不是间接)的利益相关者。
2.对哪些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对那些认为侵害了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均可提起诉讼。
3.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以他人的民事行为侵犯或将侵犯自己的民事权益为由或以他人未履行应履行的民事义务侵犯或将侵犯自己的民事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4.向谁提起诉讼?向那些原告认为其从事或将从事民事不法行为者提起诉讼。
5.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也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6.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满足哪些条件才受理?当事人在起诉时,应交民事诉状,当事人必须是与此诉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且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状后应加以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如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环境民事诉讼的审理1.审判原则。环境民事诉讼审理与环境行政诉讼审理一样,应执行以下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以及某些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等。
2.审判制度。环境民事诉讼审理中所采用的审判制度与环境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审判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可采用独任审判制度,即对简单的环境民事案件,不必组成合议庭,可由一个审判员独自进行审判;可采用调解制度且应先采用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该重调解。且提倡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但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而不强迫的原则。如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又翻悔,则应立即审判。其他一些制度,如回避制度,辨论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则与行政诉讼相同。
3.当事人和参加人。环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参加人是除当事人之外的代理人,包括律师。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环境行政机关可能既不是当事人(环境行政赔偿之诉除外),也不是参加人,但此案的审理可能与环境行政机关有关,例如,所争议的事宜可能曾经过行政处理或者其认为应支持受害人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环境管理,则亦可积极地参与该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支持诉讼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环境行政机关可以,事实上也应当支持那些受他人从事违反环境法行为而造成的危害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向他们提出必要的证据或出庭作证。
4.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上述原则往往使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受害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环境法中规定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而不是由环境污染受害人来举证证明自己受什么东西之害,而是由加害人来举证为什么他们的行为不会造成此种损害。这种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好方法,我国环境法至今尚未采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较为有利。虽然,他原则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又规定,人民法院为了审判的需要,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即人民法院将帮助环境民事侵权受害者获得他无法获得的证据。
5.环境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一般说来,民事立法规定,要使被告承担民事责任需具备4项条件,即要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要有损害后果;该民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即故意或者疏忽。
随着现代危险工业的发展,采用传统的归责原则,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为此,各国均对一些危险工业生产,高速交通工具以及后来环境污染,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是要是从事了某行为从而使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则受害人不必再举证证明行为人在心理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来,人们发现一些民事行为,本身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或者法律并未禁止从事此类行为,但行为结果却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不能采用必须从事了民事不法行为的归类前提。因此在法律上又提出了“绝对责任”,即只要某人从事的民事行为确实已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即是采用了这种“绝对责任制”。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不论是否从事了民事不法行为,且已造成了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为了对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加以规定,特专列1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确认采用“绝对责任”原则。
6.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确认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在环境污染危害中,往往很难在短期内确认这种因果关系,因此,很多国家在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把“确定”改为“推定”,即不是从污染物转换机制,对人体的作用机制等方面来确定因果关系,而是从排污行为与污染危害的关系方面来推定必然有一种或几种污染物单独的或联合的作用造成了此危害。并以此来代替确定某污染物的排放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法、民法尚未采用此种办法。所以,我国污染病患者在获取及时、充分的赔偿方面还存在着法律上的困难。
7.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是指受害人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的时间限制。超过了时效或诉讼时效消灭后,受害人虽有权提起诉讼但已失去了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1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三)环境民事诉讼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民事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再需延长的,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诉讼可采用分批判决的办法,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实已清楚就可该部分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案件以后,应当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同意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状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就裁定提起的上诉,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上诉审人民法院可采用调解程序。上诉审人民法院对环境民事诉讼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有不服,则可提起申诉,但提起申诉并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四)环境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诉讼判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可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