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诉讼的特点
环境刑事诉讼是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的起诉人只能是人民检察机关,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提起。因此,环境刑事诉讼不同于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其表现为如下几点。
1.案件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审理的是环境行政争议案,环境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环境民事纠纷案,而环境刑事诉讼审理的是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2.诉讼当事人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具有行政权的环境管理机关;环境民事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环境管理机关;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故意或过失污染或破坏环境并使其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的自然人或法人。
3.诉讼的提起人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均是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提起诉讼,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诉讼。
4.诉讼的目的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使受到污染或损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