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直接受理环境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环境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1)职能管辖又称为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环境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职能管辖划分的依据是公、检、法所行使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环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渎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侵犯公民环境权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环境刑事案件。
(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环境刑事案件的分工。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①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绝大多数的第一审普通环境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环境刑事案件以及涉外的环境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环境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罕见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刑事案件。
②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刑事案件有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环境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环境刑事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刑事案件。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及其他专门法院。
2.环境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不同程度的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在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往往涉及到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而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则是环境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环境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他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承担了丧葬费、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被害人既无近亲属又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在环境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从环境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前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被害人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在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环境刑事案件同时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只有当一并审理可能造成环境刑事案件的处理过分迟延时,才可以在环境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上应当按照环境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进行。但因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因此,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规定,比如,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