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的特征
承包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制;另一种是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与劳动关系有联系的只是后一种,是在原已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承包关系。这种承包也称为“责任承包”。责任制是经济管理科学上的概念,指我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生产组织或经营管理制度或方式。按照习惯,农业经济组织中实行的责任制称为生产责任制,而工业经济组织中实行的责任制称为经济责任制。承包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含义。在企业范围内,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报酬、集体福利、工作时间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承包合同则只对劳动合同未予规定的定额指标、奖金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这种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特性,只是将定额管理制度与物质奖励制度结合运用,以完成定额程度作为计奖的依据。这种承包关系仍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已经虚化,工资关系成为档案工资,劳动者被赋于经营者的资格。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劳务关系,成为民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