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供应的适用条件
定点供应有着多方面的优点,但不是任何企业都宜用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供需企业生产方向固定、产品定型、技术先进;供需企业生产基本稳定,质量高、消耗低;供方企业是同类企业中先进者,并能守信用,讲团结;需方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大批量物资,运输流向合理;供需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比较高,能承担起经济责任。
无论是统配、部管物资,还是地方管理的物资,对符合以下用途、范围的,都可实行定点供应:标准定型产品生产用的原料和配套产品;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材料;企业常用的生产维修用料和备品配件;企业常年消耗的大批量的原燃料;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的建筑材料;科研和新产品试制用的试剂、原料和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定点供应方式:具有定点直达条件的,由供需双方签订定点供应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物资、商业部门与需方企业签订定点供应合同,实行“中转性质”的定点供应;城市贸易中心与需方企业签订定点供应合同,实行“代办性质”的定点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