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商标局官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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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6-8

执行日期:1999-6-8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和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负有管理和保护著名商标的职责。

第四条著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与集中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应遵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二)认定著名商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该商标的注册和连续使用时间均须满三年

发布于 2023-01-0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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