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竞争的原则
一、合法活动原则
在顾客“认牌购货”习惯的作用下,商标可以与原来的商品脱离,成为企业独立的。无形财产。,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一些名牌商标也就会遭到某些企业和个人的仿造和伪制,产生种种商标纠纷案件。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各国相继制订了商标法,并设置了商标管理机构。
我国早在1950年7月就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82年又正式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竞争者应依法活动,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享受商标专用权和承担有关的义务。任何非法的竞争活动,如近似注册商标,冒牌注册商标等,非但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湖北随州市国营酒厂自1982年来,每年制售假《五粮液》酒,有关部门曾多次责令制止,该厂置若罔闻,后经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罚款10000元,赔偿宜宾市五粮液酒厂50000元。
二、同类商品一个注册商标原则
商标是商品的信誉,企业的财富;因此,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区别。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双方权益,我国商标法规定同类商品一个注册商标原则。不允许同类商品上有近似注册商标出现。近似注册商标,主要是指与注册商标有相似的声音,相同的含义,相近的标记等。如《红梅》与《虹美》是相似的声音,《荷花》于《莲花》是相同的含义,就不能在同类商品,电视机或洗衣机上出现。
三、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按各申请人提供的实际使用在先的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对使用在先,但申请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则按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