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迦诺协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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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采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各不相同,这样增加了各国在外观设计商品分类上存在的分歧,同时带来的技术,贸易,保护,管理,维权的困难。为了减少这些问题,1968年10月8日在瑞士小城洛迦诺签订了《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洛迦诺协定》的生效日期为1971年4月27日,曾在1979年修订一次。根据该协定,成员国组成洛迦诺联盟以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联盟国家的工业产权局应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标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商品所属洛迦诺分类表大类和小类号码。 《洛迦诺协定》的各成员国可以对这种分类规定其认为合适的法律后果。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正式加入该协定,不过我国自1985年《专利法》施行时起即采用其中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分类法方便我国的专利申请。 《洛迦诺协定》共15条,1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专家委员会;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本专门联盟大会;国际局;财务;修正;批准和加入;生效;效力和有效期;修订;退出;领地;签字、语言、通知;过渡条款;附件,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第七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将各种商品分为32个大类、223个小类。分类表还包括一个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标明每种商品所属的大类和小类的商品表。根据协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分类表进行修订。该分类表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和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洛迦诺协定》所采用的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对各缔约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并不构成约束,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有权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进行使用。 根据该协定成立了洛迦诺联盟。联盟中设专门联盟大会和专家委员会。联盟大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联盟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务,而专家委员会则是负责定期修改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方法、向本专门联盟国家提出旨在便利本分类法的使用和促进本分类法的统一应用的建议、帮助促进对用与审查的文献进行重新分类的国际合作、在对本专门联盟或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其他一切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应用本分类法、有权建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由该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局或由国际局提出。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议应由该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决议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由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需要全体一致同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是该联盟的执行机构,总干事是该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通过签字并交存批准书或交存加入书的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没有参加协定的国家,也有权使用该协定建立的国际分类法,但无权派代表参加修订这个分类法的专家委员会。

发布于 2023-01-0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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