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达佩斯条约》关于国际保藏单位建立的条件
《布达佩斯条约》全称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该公约是为了解决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特殊性问题而签订的一个专门性条约。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 一、国际保存单位的资格 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的规定,国际保存单位可以是一个政府机构,也可以是一个私人机构,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连续存在; 2、拥有施行细则所规定的必要人员和设施,执行按照本条约承担的科学和管理的任务; 3、公正和客观; 4、对任何要求保存的交存人按照同样条件提供服务; 5、按照施行细则受理各种或某些类别微生物的交存,审查其存活能力并给予保存; 6、按照规定向交存人出具存单以及关于微生物存活能力的声明; 7、按照规定对所保存的微生物进行保密; 8、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手续提供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 二、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取得 任何保存机构如果想成为国际保存单位,其基本条件是必须是设在缔约国领土上或者是一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领土上,并由该缔约国或该组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声明,保证该机构符合《布达佩斯条约》对国际保存单位规定的各项要求。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声明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公布之后,该机构一般可自公布之日起取得国际保存单位资格。 三、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终止和限制 对没有达到或不再符合《布达佩斯条约》要求的国际保存单位,除了曾经为该单位作出保证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之外,其他任何缔约国或任何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均可请求联盟大会终止或限制其国际保存单位资格。若联盟大会确认该请求有充分的依据,经2/3多数的赞成票通过后,该单位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将被终止或限制其保存的微生物种类。此外,为某一国际保存单位作出保证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发出通知,就全部或只就某些种类的微生物保存撤回其曾经作出的保证声明,在此情形下,该国际保存单位的资格也将由此被终止或受到相应的限制。 目前为止,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CCTCC)两个保存机构取得了《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存单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