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推导逻辑,OA答复的几点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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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抓住推导逻辑,OA答复的几点妙用对于审查意见的答复工作,对很多同志,尤其是刚刚接触专利领域的新同志们来说,是很头疼的事情。具体为什么头痛,本人初步总结了有三方面。第一方面,由于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的篇幅较多,因此对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阅读和理解很头痛。第二方面,由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申请文件的显而易见性进行了推理,觉得审查员说的都很有道理相当头痛。第三方面,由于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都比较正确,因此没有很好的答复点最头痛。本文就从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着手,试图在很好的逻辑思维引导下解决第一方面的问题。当然,前面有说到对新同志来说才会有这么三个头痛的问题,对能够驾轻就熟的应对各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志来说,本文不足以给出任何一方面的借鉴,可以忽略本文的观点。(这里只是谦虚一下,如果真的读到这里就“撤”那你会失去太多太多。。。)对于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的方案的理解无需多说,必然从背景技术看起,必然先看是否能够理解每一条权利要求书说介绍的技术方案,以及必然在看不懂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到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找解释。假设共有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和3是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来使用的。则加上申请文件全看完大概要80分钟。但是对比文件2和3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方案重要吗?对比文件2和3是审查员用来解决区别技术特征的,因此,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使用,肯定是选择其中的某一个特征,并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的方案,更不可能是全部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和3如果你去读,去理解,就是在增加模糊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1在你脑海中的印象,如果不想自己坑自己,在理解完对比文件1的内容后,就此截止。开始下一项工作,就是看审查意见通知书。具体看什么,看审查员的技术理解和显而易见性的推导逻辑。审查员的技术理解这一问题本人从接触到的多名审查员以及电话沟通的较多审查员来说,觉得他们的技术理解一般是不会存在偏差的,本人答复的OA有百余篇,目前为止只有一篇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的技术理解存在问题。因此这一个问题并不是不去看,而是不要那么着重的去看。因为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1已经被你理解之后,如果审查员的技术理解存在问题你可以第一时间察觉到。下面就来到我们看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审查员的推导逻辑问题。推导逻辑问题与评述的内容和方式有关,如果评述的是独权的内容,而且评述的方式是对比文件1公开,后者相当于公开,则可以归类到技术理解问题上。对就是对,没有过多可以深究。而如果评述的内容为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从权中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则此时往往会用到两种类型的评述方式,一种是被对比文件2或者3公开,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认为被公开的,这是一种有证据的评述方式;另一种是评述为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是一种无证据的评述方式。针对有证据的评述方式,我们无需将证据所在的文件都看一遍,而是只要在心中默念一万遍“存不存在结合启示,以及能不能够结合,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需要解释一下,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是指看用来结合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者3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在申请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也就是说,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可以结合。那么这也就是审查员的推导逻辑,因此,在此处我们要看用来结合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者3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只需要看用来结合的技术特征以及分析其在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如果发现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那么久不能够结合,如本申请中螺丝用来固定,对比文件中螺丝用来作为转动轴,则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不同,因此也就不能够结合。更具体一些说,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后,需要做的是重新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下图:当我们看到审查员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准确的时候,则往往会结合到一个错误的方向是,也就是说用来结合的技术问题是跟着审查员所确定的错误的方向进行的。即虽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在申请文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4的特征不能够和对比文件1来结合。针对无证据的评述方式,似乎有点无从下手,审查员说容易想到,属于公知,我们似乎最好的做法是让审查员举证。而审查员又往往不会真的举证,比较被动。此处建议可以仔细观察审查员的评述过程,审查员评述过程中不会针对某一个区别技术特征直接说是容易想到或者为公知常识,而是先要说一些捋顺逻辑的话,例如下面三个图里面红框中的内容:这里有说到:闪光灯一般采用固定的电量参数进行每次工作,因此剩余电量会与闪光灯工作次数呈线性关系,因此容易想到。这里有说到:对于专业术语或专有名词不能进行过度拆分,否则语义混乱,因此是常规手段。这里有说到:可以通过用户是否坐在沙发上特定的位置来确定用户的位置,因此容易想到。这样的推导逻辑直接看来貌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放在对比文件中,则会出现很大问题。例如闪光灯的那一篇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文件的说法是:基于预设参数系数以及获取的用户在所述快捷菜单上输入开启闪光灯指令的次数修改所述预设参数阈值;包括:通过如下的公式修改所述预设参数阈值:PX=P0-aX;其中,PX为修改后的预设参数阈值,P0为初始的预设参数阈值,X为获取的用户在所述快捷菜单上输入开启闪光灯指令的次数,a为预设参数系数。其并不是让终端电池参数可以落在允许使用的预置参数范围内,而是对设定参数阈值进行更改。其次其公开的并不是每次闪光灯工作的耗电量与闪光灯工作次数的乘积,而是预设参数系数与获取的用户在所述快捷菜单上输入开启闪光灯指令的次数的乘积,例如初始的预设参数阈值P0为3.6V,预设参数系数为0.2,当前电池电量为3.3V,则用户可以通过在快捷菜单上输入开启闪光灯指令连续输入两次,才能够开启闪光灯。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若在进行闪光灯拍摄后电池余量低于规定的阈值时,设定暂时关闭模式,即在闪光灯装置25的充电期间内,为了节省耗电,停止对微机21以及闪光灯装置25以外的电路的电力供给”的基础上,是不容易想到的。对于文本分割那一个附图,申请文件是采用分隔符或者分割串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关键词连接成短语,其解决的并不是过度拆分导致语义错乱的问题,而是避免因为关键词之间的文字能够形成影响语句原意的词或者短语,如说明书中举例说明的“天安公司门业,进行分词和去除停用词与归一化操作后为天安门业,加入预设的分隔符后为天安 门业,如果不进行加入预设分隔符或分割串的操作,系统会自动识别为“天安门”更为常见,使文本串语义发生变化”。对于沙发那一个案件,对比文件只在说明书附图中画了一个客厅的俯视图,其中包括了一个沙发,审查员认为其公开了沙发并没有错,但是在客厅俯视图中画了一个沙发的情况下,认为通过沙发确定用户的位置是容易想到的,这逻辑是存在问题的。是不是对比文件如果在地面上画有地板,就可以得到通过地板确定用户的位置是容易想到的呢?除此之外,还有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认为某一特征容易想到,这就要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不会很容易想到申请文件的做法,如下图:很明显,在上图中对比文件2给出的方案只是不发送,并不是从接收者移除,两者虽然在当前广播文件的接受效果是一样的,都是接收不到。但是实际针对其他广播文件能否正常接收,效果全然不同,这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两个方案的原理不同,而原理不相同的两个方案是不容易想到的。综上,我们可以从审查员的推理逻辑入手,也就是从前面说到的第二个头痛的方面入手,找到第三个头痛的方面的答复思路,从而解决第一个方面的全面阅读和理解这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以上虽为个例,但是在OA答复的过程中却发现很容易找到推导逻辑,并且能够从推导逻辑分析审查员的显而易见性的评述是否合理,因此此处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进行深度的评价。

发布于 2023-01-0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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