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的内容
该项目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商品的进出口是经常项目交易最重要的一个内容。
包括绝大多数可移动货物在跨国界交易中所有权的转移。有时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商品尚未出入国境,也应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中。其中包括:船舶、飞机、天然气和石油钻机几钻井平台等;本国船只打捞的货物及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并直接在国外出售者;本国政府在国外购进商品、供应本国在另一国的使用者;进口上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在入境前已湿或损坏者。有的商品虽已出入国境,但所有权并未改变的,不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
例如经过加工转制、包装、修理、改装后再运往国外销售的商品等,但经加工增加的价值,应作为向外国人提供的劳务。此外,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的还有:作为一般商品的黄金等贵金属和宝石,政府的进出口商品,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移民的随身携带财物,走私货物等。
(2)劳务费用是经常项目的第二大内容。
主要包括:商品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附属费用,如港口费用、客运的车、船票及车、船上的其他劳务费用等;旅游,即旅游者在该国停留期间为本人或他人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投资收入,包括经营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润收入和参股投资者所得的股息收入;以及其他商品和劳务收支,即上述各项以外的官方交易、私人交易和私人财产收入等。此外,使领馆人员工资等开支,本国居民在国外的财产收入,商品进出口以外的商业销售、专业服务和技术服务,如通信和计算机服务,金融服务如贷款的利息,版权及许可证费,乘客保险等非商品保险等,也包括在劳务费用项目中。
(3)单方面转移款项。
主要包括移民转移款项、侨民汇款,政府无偿援助、赠款,政府向国际组织缴纳的行政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