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内容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
1、贸易进口支付;
2、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
3、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
4、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
5、进口项下的尾数;
6、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
7、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8、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
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
10、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
11、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1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1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14、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15、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款利息;
16、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17、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18、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19、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20、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21、企业的出国费用;
22、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觐的用汇;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
(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
(4)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的;
(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
(6)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
(7)出境定居后,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
(8)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
23、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
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
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
26、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
27、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民币款项的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