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融资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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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融资的障碍

  1.企业自有资金规模障碍。企业自有资金是企业进行并购的内源融资,其成本低、手续简便,且可作为其他融资的保证。但目前我国企业普遍规模小,盈利能力不佳,自有资金的数量很难保证并购所需份额的资金要求,因此还不能成为并购融资的主要渠道。

  2.贷款融资的政策限制。银行贷款可以弥补企业内部融资的不足,但大部分银行贷款期限短,不宜作为资本。而且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企业负债率普遍过高,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已达80%左右,再向银行融资能力有限;同时,银行也加大了对贷款的审查和控制,只有那些实力强、效益高、风险低的企业才能得到银行的支持,并且还要附以其他限制条件。一些企业借并购重组之机,变相逃废银行债务,从而打击了银行参与并购融资的积极性。这种不正常的银企关系给企业并购融资带来了很大困难,不利于企业并购后的财务重整,也使企业并购向银行融资的机会减少。而且,即便是银行愿意贷款,也会由于银行贷款的专用性而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形式的并购活动。

  3.债券融资的障碍。由于债券发行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无法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决定融资行为。首先,企业债券的发行要经过复杂的审批并有着有限规模指标。国家对发行的主体有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符合的条件,一是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是具有偿债能力;四是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是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六是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作担保和发行人符合条件的资产作抵押等其他条件。至于可转换债券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也只是“试验”阶段,也只是在少数业绩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才能施行。这种繁琐的、复杂的审批程序,使得企业从申请到批准需要较长的“时滞”,这种“时滞”往往与购并出资支付的需要之间发生期限结构的不协调性、不平衡性,甚至大大的背离性、滞后性。同时有限的规模指标决定了发行人选择的局限性和筹资数量的有限性。其次,债券筹资难以用于购并支付。我国债券发行管理对债券筹资的用途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转债筹资的具体投向,但它属于公司债券的范畴,同样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债券筹资的主要用途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如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等,可见债券筹资难以名正言顺或合法合规用于购并企业的现金出资支付。第三,企业债券的非市场化因素较大,国家规定企业债券利率的上限,降低了购买企业债券的吸引力。再者,二级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也制约了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不能满足更多入市投资者交易的需求,限制了投资者资金的投入,也阻碍了扩大并购融资债券的发行。审批手续严格,对发行主体的规模、盈利能力、负债规模及资金用途等有严格的规定,和二级市场债券市场不发达,市场容量有限投资者数量有限等的限制,债务融资规模在短期内估计难以有所突破。

  4.股票融资的障碍。发行股票融通的资金作为企业的长期资本,是企业进行并购筹资的主要来源。发行股票存在的问题是收购主体是否具有股票发行资格以及股票发行的规定较严格。目前,我国股票上市发行虽然已实行核准制,但是有许多方面的限制,如要求企业上市要请一家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券商进行上市辅导,并对券商推荐股票上市实行“通道”制,这使我国企业上市大受通道制约。另外,我国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通知》中的第七条还指出拟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上述规定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发行规模和上市发行资格进行了限制,一些不符合发行资格的企业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融资。对于上市公司,要通过增发、配股等进行再融资,其条件更为苛刻,且所需时间较长,这使得发行股票完成并购受到限制。

发布于 2023-01-0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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