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目标法评估标准
功能目标法下,除了企业最终输出结果的评价标准可能需要外部标准(如行业标准、优秀企业标准、母公司的标准等),其它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估标准都可以是内在标准——依据价值功能体系的内在关系,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推定加以确定,或者对目标管理方法进行标准分解,进而确定评估标准。功能目标法下的管理评估标准有两类:
(1)范式标准。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流程、管理目的、管理落实的评估标准都是范式标准,既目标管理体系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自身范式,就是待评估管理体系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的相应评估标准,而不是像运营评估那样,仅是一些指标化的数值标准。如果是母公司推行的管理方法或向外学习的管理方法,范式标准包含在管理方法中,只是需要对其按标准分解体系进行分解(解压),如果不是,则可以从所服务的业务功能模块中推定出来;
(2)参数标准。管理方法中的“管理标准”——每项管理活动实现要求的评估标准,是由一系列指标构成的,用定量的数值指标作为评估标准。如果是母公司推行的管理方法,或者是向外学习的管理方法,参数标准包含在管理方法之中,如果不是,则参数标准是由所服务的价值功能模块直接或间接推定出来的:
功能模块输出结果的标准是关联功能模块的要求确定的,比如采购模块完成一项采购任务的时间是由生产模块的时间要求确定的;功能模块输出结果的标准倒推式的确定其内各项活动的参数要求,比如采购任务完成时间决定了采购中询价、签订供货合同等各项采购活动的时间要求;各项直接价值功能活动的参数要求进一步为每项管理活动提出相应的完成标准,比如询价时间要求决定了合格供货商确定、询价文件的拟定、发出等管理活动的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