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释: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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