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 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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