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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中允许扣除价款项目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7 04: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人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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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7 04:42
更新时间
2022-06-17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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