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并中,通常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存续,而其他的企业解散的企业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是指设立一个新的企业,而原各方企业均解散的企业合并形式。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契税税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如果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分立中,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在分立时,原企业存续而将其一部分分出并派生设立为一个或者数个新企业的分立行为;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分立行为。按契税税法规定,不论是派生方还是新设方承...查看全部>>在企业合并中,通常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存续,而其他的企业解散的企业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是指设立一个新的企业,而原各方企业均解散的企业合并形式。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契税税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如果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分立中,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在分立时,原企业存续而将其一部分分出并派生设立为一个或者数个新企业的分立行为;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分立行为。按契税税法规定,不论是派生方还是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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