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假如A公司2020年解除企业员工张三,张三在A公司工作年限3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2万元,A公司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24万元,请问张三的经济补偿金免征个税的部份是否为21.6万元?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2.4万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是否应为2.4/3=0.8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即张三应缴个税720元。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