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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洗稿”一词在网上流行起来,有人甚至说新媒体“洗稿时代”来临。说白了,“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当下的自媒体平台上鱼龙混杂,乱象频出,许多所谓的“流量大号”早已没了规矩。网络媒体兴起之初,就有一大批人将别人的报道、评论、文学作品等直接照搬过来挪作。如今,互联网平台版权保护措施初见成效,这种低级的全面抄袭已经难以过关。于是又有一部分无良媒体人想出“移花接木”的法子,将别人的原创调整语序,换几个近义词,草草一改,标上自己的“原创”,这就是俗称的“洗稿”。在文章中堂而皇之地大段“洗稿”,全无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声称原创,却跟别人的文章观点、故事、逻辑全都雷同,只不过主角从张三换成了李四,“她高兴坏了”改成“她激动万分”。这些换汤不换药的表面功夫,实难“洗”掉抄袭的本质。 如何判定这种“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通常,如果接触原作品,并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无法证明有合法来源,就可以确定为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主流标准:一是“整体观感法”,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抽象过滤法”,指在对所涉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判定之前,首先要将原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元素过滤出来,然后再将其与被告作品进行比较,进而加以侵权判定,又称“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抽象过滤法”主要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功能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文学作品越来越多采用“整体观感法”的认定标准,他认为,这一标准对于业界讨论新媒体语境下“洗稿”维权问题,更具参考价值。 在徐凯看来,随着微博、微信的崛起,新媒体内容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竞争激烈的市场,公众号都在争夺读者有限的注意力。而读者对新媒体内容的阅读渠道、阅读方式、理解方式和精力分配方式,与传统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相比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同时考量这一市场受众的注意力特征。因此,就新媒体环境下整体非文字相似的认定,参考国内外司法实践,首先应当采取“整体观感法”对文章创意、结构、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以及发展顺序做整体比对,并进一步以作品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为标准。如果“洗稿”作品足以引起相关受众的混淆,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欣赏体验,那么应当按照“整体观感法”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如果“洗稿”作品还存在标题和具体语句的相同或相似,则应当作为侵权成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他同时也指出,如果经上述标准检验,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则应当认定为独立创作作品,且不应被冠以“洗稿”之名,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智力创作、促进知识流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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