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合同, 由被告提供演出场地, 我公司组织演出,同时经营与演出相关的服务项目。在但试业期间, 被告发生了违约行为, 以致合同无法履行, 且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后原告向对方发函中止履行合作合同。向本地律师咨询时, 律师的意见是: 原告的预期营业收入也是间接损失, 且较容易被法院所支持。 所以在起诉对方违约故要求赔偿时可以增加此项。但由于违约行为是在试业期间发生的,原告并无此项营业收入的相关证据;且未找到同行业经营此类项目的证据。请问起诉中是否需要增加此项诉求呢?如果增加,那么应提供什么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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