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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英文件,是否该证据无效。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55
证据是外文形式的,应当提交译文,否则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55
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外文的证据材料无效, 只是外文材料应附中文译本,如果没附,证据也不能说就是无效的。法院可以请人鉴定或自己主动查明材料的内容 证据可以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但这个要看具体案情才能判断。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55
    能成为法庭证据的有以下几部分: 一、行政诉讼证据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刑诉证据 1.物证、书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也包括写有字迹的纸张)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记载的内容必须有含义且要能被理解认识)――(书证的表现形式不受任何限制:载体不受限制→可以是一面写了字的墙、书写方式不受限制→可以是钢水浇铸成的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受限制→可以是图画、符号) 注意:书证的载体也是物质的,但其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如果同一证据既具有物证的证明方式,又具有书证的证明方式,则其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2.三种言词证据: ①证人证言 →主体条件:证人 →程序条件:必须是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内容条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自然情况)《刑诉法》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注意:单位不能作证人 证人作证的规则:A、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B、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注意:区分证人与见证人。  见证人的证明行为不针对案件,而是针对一些程序事实 ②被害人陈述 →主体条件:被害人 →程序条件:必须是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内容条件:直接受害情况、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主体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程序条件:必须是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供述、辩解) →内容条件:承认犯罪的供述、不承认犯罪的辩解、揭发同案犯(注意:揭发其他人犯罪或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都属于证人证言)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鉴定结论(诊断书的性质) 鉴定结论,指受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评论。  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结论在产生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鉴定人必须经过指派或聘请,必须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医疗诊断证明不是鉴定结论。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所作的记载。     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品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侦查实验等。 检查笔录主要是针对活体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为了确定他们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身体进行检查、检验或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是: ①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②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性的分析判断意见 ③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例如:侦查人员从电脑里打印出的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书证,因为资料是侦查人员打印的,而诉讼不能创造证据,因此这里书面资料只是对视听资料的一种固定形式)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分别属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三、民诉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八)电子证据(理论界有争议)。   任何证据只要能向法庭证明清楚都是有效的,如果因为部分证据是英语的,法官可要求提供英语证据者去找官方(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汉语即可。  如果该证据能使法官确信无疑会对判决产生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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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4:55
更新时间
2022-06-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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