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1。申请人主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申请人受工伤,十级伤残。受劳动合同法42条免解除保护。2。被申请人主张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该双倍赔偿。质证中,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就是被申请人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有一件是纯英文,并且该部分就是赔偿金的部分,是该证据的核心部分。根据质证规则,应该不能进行质证,不应该采信。据此,请问,无效证据应该是整个证据2,就是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还有一个问题,一般情况在法庭上,一个证据可以部分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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