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
(一)在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内部有一定的层次和分工及帮规。
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成员较多,他们长期纠合形成一个固定组织,这些组织大多有一定的组织名称和明确的组织宗旨。 在犯罪组织内部有一定层次,居于最高层次的是被称为“老大”、“舵爷”等类的首恶分子,整个犯罪组织的活动由其一手操作和控制,在其之下,还按一定的方式排定座次,形成具有等级层次的组织体系,并有明确分工。 组织的为首者为控制其手下成员,维持其犯罪组织的动作和保证其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大多制定有严格而残酷的帮规,违者要给予一定处罚。
(二)犯罪活动向经济领域渗透
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其犯罪活动在类型、作案手段等方法显示出明显的经济倾向性。 贩毒、敲诈勒索、绑架、收取保护费等犯罪活动大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杰作”。1991年盛夏,四川省宜宾市一个以劳改释放人员唐昌明、李兵、唐礼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短短七天内先后杀死2人、杀伤3人,被害人均系因拒不交付勒索费而被杀的。 暴力犯罪手段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迅速积累了成千上万的钱财,初步完成了“犯罪资本原始积累”。 这些巨额财富除供犯罪成员挥霍享乐外,还使犯罪集团拥有雄厚的恶性膨胀发展的经济基础,形成独特的经济犯罪,从而进入“犯罪资本商业化阶段”。
(三)以合法的经济活动掩盖非法活动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拼命追求经济利益,往往既搞合法经营,又搞违法犯罪,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少是在合法活动的掩盖下进行的,经营的行业涉及若干方面。 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以合法的名义投资的工厂、企业,其机构建制、管理模式、经营方法等与主流社会的一般企业没什么区别,他们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机器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出来的产品畅销,有知名度,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俨然就是个有相当经济实力、守法经营的现代化企业。 涉足金融领域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上层人物完成了以“鸡鸣狗盗”式的梁上君子,到隐迹江湖的“帮主教父”,再到雄踞都市、炙手可热的财阀大亨角色的转变,用台湾黑帮头目的话说:“打杀争地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现在以高的国际贸易,赚的是大钱。 ”
(四)大肆腐蚀政法官员,寻求靠山保护
因为有了政治后台和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势力就会由地下转到地上,由违法犯罪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结全,进入广泛的社会活动与广泛的社会活动与政治活动的结合起来。 所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长期生存,捞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有效地逃避打击,总是力图将其触角伸向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他们以金钱贿赂,色情引诱等手段,腐蚀我内部人员中的意志薄弱者,拉人下水,使之成为其靠山和保护伞。 犯罪分子尤其重视在公安机关内部寻找保护伞,在他们的拉拔腐蚀下,有的公安民警同其吃吃喝喝,称兄道弟厮混在一起,有的给这类犯罪分子通报公安机关将采取的侦缉措施,以使他们逍遥法外。 在有些案件中,由于有内部人员泄露秘密、通风报信,导致侦破工作难度很大,甚至有些已为瓮中之鳖的犯罪分子也能事先得到消息而逃脱。
(五)有一定的武装对抗能力
以近年来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来看,大多拥有枪支、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 有的犯罪分子走到哪里枪都不离身,在作案时往往自持有枪支等凶器,胆大妄为动辄持枪威逼受害人,甚至随意开枪杀人,不仅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对我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近年来,我国已有多名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中这类犯罪分子打死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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