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了一个新的执行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前我理解为: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执行人自违反之日在法定时效内可申请恢复执行,这样执行时效有可能超过2年。但是,上述规定说,从达成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样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是在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2年以内。如果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是3年,如果被执行人满2年后,违反协议不履行了,执行人也无法申请恢复执行了,因为已经过了时效了,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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