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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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富裕阳光的大都市新型城区建设夯实基础,现就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制定如下意见

富政〔2018〕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富裕阳光的大都市新型城区建设夯实基础,现就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产业转型提升

对标《中国制造2025 杭州行动纲要》,实施《富阳区振兴实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加快打造“业态美”的高新工业强区。

   (一)突出扶持重点发展产业项目

对实施项目符合本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由区发改局确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实施新建(技改)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实施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和装备智能化升级

对本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外的项目(具体由区发改局确定),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实施新建(技改)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0 万元。

     2.实施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项目,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 万元。

     3.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每家(个)奖励30 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的,每项奖励50 万元、20 万元。

     4.对企业上“公有云”费用予以补助,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区扶持政策。

   (三)鼓励绿色发展

     1.对获得省、市“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 万元、5 万元。

     2.企业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上,节能率达到5%以上,按国内先进项目、省内先进项目、一般性项目,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10%、8%、6%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 万元。

     3.2016—2018 年建成并网发电的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主体0.2 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60 个月);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 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政策。

   (四)加大腾笼换鸟力度

经批准后实施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转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以转产前3 年对区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给予3 年内超基数部分5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把创新驱动作为打造“高新工业强区”核心战略,建立科技创新有效投入持续增长机制,着力培育形成一批创新型企业,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使全区创新体系更加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首次认定、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分别奖励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 万元、50 万元、15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200 万元;对新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奖励30 万元。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单位,奖励20 万元。

     3.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或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4.每年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鼓励投资机构投资参赛项目。

   (二)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5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 万、30万、10 万元。

     2.以基本运营费、房租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带人才、带项目、带团队在我区建立创新创业研究院、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服务。

     3.新建成的国家、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经考核合格或优秀的,按照杭州市资助额度给与1:1 配套。新建成的市级专家工作站(A、B 类),经考核合格的,按照杭州市资助额度给予1:1 配套。

    (三)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分别在5000 万元(含)以下、5000 万—2 亿元(含)、2 亿元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5%予以补助;研发经费投入超上年10-30%的,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6%予以补助;研发经费投入超上年30%以上的,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7%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 万元。

     2.支持实施本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其中:本级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院所技术合作经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费等)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 万元。

     3.支持创新券使用,鼓励企业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活动,企业全年使用创新券总额低于1 万元可全额抵用,超过1 万元部分抵用50%,累计最高不超过5 万元,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市国内首台(套)的产品,每项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本区企业采购我区首台(套)产品总额超过100 万元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 万元。

     (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或获得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每项补助5 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促成科技成果向我区企业转移的机构和个人,经审核分别按照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和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和个人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和20 万元。

     3.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国家补助资金1:1 配套,补助和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其生产设备投资总额。

     (五)鼓励知识产权应用

     1.对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单位(个人)进行补助(奖励),其中:企事业单位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 万元的补助(含省、市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8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2.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和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且已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和30万元、10 万元。

     3.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实际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贴息期限为1 年,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 万元。

  三、大力实施“三名”工程

以创建“名企、名牌、名家”为载体,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着力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创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区域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打造一支由知名企业家领衔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

      (一)大力培育骨干企业

      1.组织十大工业功勋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授予企业奖牌,对优秀企业家进行奖励。

      2.被列入省、市“三名”试点企业的,每家奖励50 万元、20 万元。

      3.对获得国家、省“单项冠军”或“隐形冠军”企业的,每家奖励50 万元、20 万元。

      (二)鼓励企业上规入库

      1.对“个转企”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3 万元。

      2.对首次纳入“小升规”的企业,每家奖励5 万元。

      (三)鼓励企业质量创优

      1.对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2.对通过省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确认的,给予省项目资金50%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市、区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考核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项目主体单位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品牌创强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途径)的,奖励100 万元;对成功创建“浙江制造”品牌的,奖励30 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省知名商号)的,奖励20 万元。

      2.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 万元;对获得市级名牌的,奖励5 万元;对获得区级名牌的,奖励2 万元。

      3.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的,奖励15 万元;对获得浙江区域名牌的,奖励20 万元;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申报主体,奖励10 万元。

      (五)鼓励企业制订标准

     1.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技委秘书处单位、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单位或国家级标技委分会秘书处单位的,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2.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为研究院所的,列在其后的企业视为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奖励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参与产品标准研制的单位,分别给予减半奖励。

  四、大力培育高新潜力企业

     以《中国制造2025 杭州行动纲要》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六类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为优先入库企业,建立富阳区高新潜力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引导企业在项目建设、制造升级、研发投入方面加大力度,促进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振富阳工业经济发展质量。

      (一)实施高新潜力企业绩效考核

     1.对列入区高新潜力企业培育目录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0%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5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 万元。

     2.每年组织区高新潜力企业考核活动,对综合得分前10 名的企业授予“高新潜力领军企业”,每家奖励20 万元。

     3.高新潜力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

     (二)鼓励高新潜力企业项目建设

     1.对高新潜力企业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 万元。

     2.对高新潜力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项目,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和软件(不含服务费)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 万元。

     3.区高新潜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工业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五、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企业收到款项应专款专用。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 年减资、迁出富阳的,需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科技创新类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 万元(含)-2 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低于1.5%;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 亿元(含)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低于1.0%的企业。

     (四)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企业)、高新潜力企业、免税企业、奖励性政策、工业项目设备补助外,区财政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本区财政贡献总额。同一企业(项目)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的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

     (六)本意见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试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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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3 月29 日

发布于 2023-03-06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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