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局部欺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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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局部欺诈的法律责任

  构成产品局部欺诈,应当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就局部欺诈的部分实行惩罚性赔偿金。

  认为构成产品欺诈就应当就整个产品的价格进行惩罚性赔偿,实行双倍赔偿的意见,是不可取的。其理由是,一方面,尽管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不必过于拘泥,惩罚性赔偿金本身就不是等价的,但即使如此,确定惩罚性赔偿也必须公平,经营者仅仅是在产品的局部存在欺诈,就对整个产品进行双倍赔偿,不能体现民事责任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应当“罚当其‘罪’”,民事责任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能做到这一点,违法行为人接受“罚不当‘罪’”的法律制裁,也不会起到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还会阻止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产品局部欺诈不能就整体的产品价格进行双倍赔偿。

  认为既然是产品的局部欺诈就不构成欺诈,因而不应当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也是不正确的。产品局部欺诈也是欺诈,尽管局部欺诈不是整体欺诈,但是,产品局部欺诈也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损害。对产品局部欺诈的经营者进行制裁,既是国家对交易活动的干预,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对消费者的利益的调整,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因为产品局部欺诈不是对产品的全部欺诈或者整体欺诈,而放纵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

  确定产品局部欺诈的基本方法,仍然是坚持双倍赔偿制度,就欺诈的部分进行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

  1.确定产品局部欺诈的范围,即在产品中属于假冒伪劣的那一部分的具体范围。这一部分的确认标准,应当适用前述的要求,严格把握,这是确定产品局部欺诈的基本事实。例如,故意缩水的商品房面积究竟是多少,汽车的假冒的究竟是哪一个部件或哪一部分。

  2.确定产品局部欺诈的具体价格或者价值。在产品的假冒伪劣的那一部分确定之后,应当实事求是地计算其具体价格或者价值。在计算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局部和整体的关系,不能仅仅从欺诈部分的具体价格计算,而应当确定这种局部欺诈对于产品整体的价值的关系。例如宝马汽车仅仅是车门有划痕,并进行过重新喷漆,对这种欺诈行为,不能仅仅从其划痕和喷漆计算其价值,而是要这种行为对于整车的价值的影响计算,这样才是准确的。

  3.在准确的计算价格、价值的基础上,实行双倍赔偿。对此,应当注意产品局部欺诈和产品整体欺诈的区别。在产品整体欺诈,一般是在退货的基础上,处以价格两倍的赔偿,其实是一倍为退款,一倍为赔偿。在产品局部欺诈,一般是不必退货,那么,在不退货的基础上,按照产品假冒伪劣的局部的价格,再赔偿一倍的赔偿金即可,而不是赔偿两倍。例如,在商品房缩水面积上计算局部欺诈的赔偿金,分为两种情况:如果不再补足缩水面积的话,那就是赔偿缩水面积的两倍价格,其中一倍为退回的房款,另一倍是赔偿金;如果已经补足缩水面积,那么则应当再赔偿一倍的缩水价格即可。在汽车的局部欺诈,已经确定了局部欺诈部分的价值,只对欺诈部分的价格进行一倍的赔偿,即符合了惩罚性赔偿金的宗旨了。

发布于 2022-12-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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