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冠名权的特征
第一,无形性。体育冠名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无形”,这一特征将其决定于在无形财产权之中,同一切有形财产及其带来的权利分开,作为一项有形物品,其所有人行使权利处分它,标的物均为该有形物本身。而冠名权,当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买卖它时,标的物仅为该名称,没有一个具体存在的物体。“无形”这一特点,给冠名权保护、侵权认定及交易,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复杂得多的问题。
第二,专有性。有形财产中也有专有性的特点,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体育冠名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占有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冠名权。体育冠名权的专有性,包括权利主体有权对名称进行处分、转让和买卖的权利。
第三,非时间性和时效性。体育冠名权的非时间性类似于所有权的特征,因为所有权是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体育冠名权又具有时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球队、场馆等冠名,一般是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限。少则几个月多则上十年,只有在合同规定期间冠名有效,合同一旦解除,冠名权重新回到权利人手中。二是在时间较短的单项赛事或是运动会的冠名,虽然没有约定的消除期限,但是由于比赛时间较短,人们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关注的程度高,而一旦比赛结束,就很少有人再关注比赛及与比赛相关的名称。所以,无需权利的回归,这种冠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出人们的记忆。
第四,载体的高接受性和多样性。体育本身作为一种充满竞争、活力、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载体,它的名称为冠名企业的名称或服务时,不会引起人们的反感。与其他冠名相比,体育冠名权又是一种效益高的曝光媒介,企业通过冠名这种有形的手段,结合体育项目本身所蕴含的独特精神,在潜意识里将自身和理念渗透到利害关系者心中,这种高频次的企业标记会在观众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另外,体育比赛项目繁多,体育组织样式灵活,体育场馆无处不在,企业可针对与自身要求相关的体育所属物给予冠名。如针对建筑物的有体育场馆。针对特定事件的有体育赛事、体育运动会开、闭幕式等,针对特定团体的有体育运动队、单项俱乐部、体育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