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冠名权的经济基础
体育冠名权现象的兴起和存在,有着客观合理的社会体育和体育经济基础。
(1)大量涌现的体育冠
名权现象是社会体育和体育经济繁荣发展的产物。体育冠名现象尤其是大量的商业性体育冠名权交易的出现,是商业性体育竞争加剧和体育经济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然产物;它建立在人们对对象化事物所具有的商业广告价值加以承认并推动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体育经济基础之上,因而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
(2)体育冠名权的出让是市场交易中当事人双方谋求利益结合点的结果。体育冠名既有利于冠名者扩张宣传载体,放大广告效应,也有利于被冠名者变现无形资产,增加额外收入,因此体育冠名权转让在现代体育经济社会中是一种受欢迎的商业合作方式。
(3)体育冠名权出让符合现代化城市的经营和管理体育设施的理念。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各地政府都把体育场(馆)冠名权作为推动当地社会体育、体育经济、体育文化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来落实。城市的大型体育场(馆)和运动队等重要项目的冠名转让,可以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广泛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城市体育场馆建设,以实现城市体育场(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4)同样,纪念性体育冠名也存在着广阔的适用空间。一方面对于支持被冠名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又进一步树立和彰显了体育冠名者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形象,反过来,这种名誉和形象无疑又蕴含着无价的体育精神和物质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