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形式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二是“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
三是“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这三种形式都是以设套的形式获取证据,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