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的特点
1.法定性。公务员纪律的法定性,表现在公务员纪律的内容、违反纪律的标准、调查处理的程序、处理的依据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的纪律,一旦有公务员违反了就必须受到追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纪律的,不得以之为理由追究责任。公务员纪律法定性对于公务员而言,既是对公务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也是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充分体现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公务员纪律对于管理部门而言,则是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使得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对公务员的管理,依法实施惩戒。
2.普遍性。公务员纪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措施对全体公务员都具有约束力,在全体公务员中普遍适用。公务员应当一体遵循,无一例外。遵守公务员纪律是不区分职务、级别而区别对待的,任何公务员违反了纪律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当然,公务员的纪律会因其类别、服务机构的不同,具体的要求会有所区别,例如,法官的纪律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在具体要求上是不完全一样的,它要体现其工作的特性。
3.强制性。公务员纪律的强制性是公务员纪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是法定的,对公务员实施处分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实施公务员纪律,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务员的纪律的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就不能有效制约公务员的行为。
4.全面性。公务员与一般公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他一方面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公务员在工作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也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示范作用。如果只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纪律约束而不对其日常生活的行为予以一定的约束,则不利于公务员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不利于公务员发挥社会表率的作用。